贈與合同能否任意撤銷
王某之子患心臟病必須做移植手術才能保住性命,但所需的大筆費用對家里來說卻是天文數字。后來此事被一家媒體報道,王某陸續收到一些好心人的捐款,但手術費還是差15萬元此時,經商的皮某從報上得知此事,深表同情,表示愿意捐款20萬元,并承諾3日后足額匯款給王某。王某千恩萬謝,馬上讓兒子住院準備手術。但手術后,皮某來電話說自己的妻子知道了此事,不同意捐款20萬元,現在自己有心無力,只能捐5萬元。在醫院催要費用的壓力下,無奈的王某將皮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其履行捐款2萬元的諾言。但皮某稱自己肯捐5萬元已經是善舉了,他并沒有捐錢的義務。
那么,法律對此是如何規定的呢?
一般來說,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法律同時規定,一些例外的情況不得在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撤銷,具有救災、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就是法律規定的例外情況之一。
本案中,皮某的捐贈行為是為了幫助社會弱者,救助其生命,是具有道德義務的贈與不得隨意撤銷。所以,皮某應當履行諾言,向王某支付20萬元捐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八條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展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