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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贈與房產 分手后如何確定歸屬
時間:2019-08-05 作者:沛縣律師整理 閱讀
張某(女)是某大型商城的業務咨詢員,因為工作關系,認識了事業比較成功但比自己大9歲的客戶劉某(男)。兩人很快確立了戀愛關系,并且不久同居。劉某為了表達對張某的愛意和打算結婚的誠意,在張某單位附近購買了一套商品房,產權登記在張某名下。同居的時間里,劉某多次表達想讓張某登記結婚的意愿,但是張某認為自己還年輕,剛步入社會,思想還不成熟,沒有玩夠等拒絕與劉某登記,久而久之,兩人時常為此爭吵,一年后,劉某向張某提出分手,同時要求張某返還自己出錢購買的房屋。張某認為分手可以,但是房子是劉某心甘情愿送的,不愿意返還。劉某對此向法院提起訴訟。
那么,法院會支持劉某的要求嗎?
法律并不禁止當事人結婚前或結婚后贈與對方一定財產,有時這樣的交流也是增進感情的重要手段,但是對于貴重財產的贈與應當通過書面贈與協議,表明財產贈與的目的,是單獨的無條件贈與,還是附條件的贈與。二者法律結果涇渭分明。本案劉某的行為應當屬于附條件的增與行為,劉某出資購買房屋并登記在張某名下,是為了表達對張某的結婚的誠意,并不是單純的無償轉讓,贈與的目的是為了與張某結婚,且該贈與的目的是彼此默認的。
綜上,張某名下房屋應該歸原告劉某所有,被告張某應于判決書生效之日起10日內協助原告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六條: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