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公共道路和綠地的歸屬權問題
某小區為聯排別墅。別墅北側是花園、綠地和道路2005年7月,某棟聯排別墅的三位業主同時將北側的花園、綠地用鐵質圍欄進行了封閉。并根據各自房屋位置,將花園、綠地分割為三個獨立院落。其中,甲業主將花園、綠地改造成車位,鋪設了地磚;乙業主在花園、綠地中建設起木結構涼亭;丙業主將花園、綠地中原有植物進行了改變。2005年9月,小區物業服務公司向三位業主發出了整改通知,但業主未予理會。2005年10月,物業服務公司人員將三業主的鐵質圍欄拆除,并同時拆除了乙業主建設的木結構涼亭。2006年2月,三位一第兒產物業糾紛主將小區物業服務企業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決物業服務企業就其拆除行為賠償業主購置涼亭構件的費用以及相關經濟損失。
小區內道路、綠地是業主共有,其規劃用途是交通和種植植物。本案中,三位業主將道路、綠地進行占,其行為具有明顯的不合法性
但在現實中,物業服務企業往往不會強行拆除。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物業服務企業不愿意就此與業主交惡進而影響收費。再比如,違章搭建由政府職能部門管理,物業服務企業沒有強制執行權,等等。但本次案例中,物業服務企業體現出十分積極、主動的姿態。每一步操作都十分成熟,并保留了必要的材料。在這種情況下業主不得不接受違法行為給自己造成的損失。另外,現實中很多物業服務糾紛案件雖然有了判決,但判決的社會效果并不理想。往往出現判決是好的,但起不到好的示范效果。本案中,院在查清事實的情況下,利用調解機制,勸說當事人撤回訴訟,往往比判決方式解決體現得更明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三條:建筑區劃內的道路,屬于業主共有,但屬于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區劃內的綠地,屬于業主共有,但屬于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于個人的除外。建筑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于業主共有。